4月18日,蛟河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团队办案法官郜鑫杰通过两次开庭及大量疏导调解工作,促成原告刘某(女)与被告李某某、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某当庭给付原告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2万元,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原告刘某系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是被告徐某某承包的钢筋施工项目中的一名钢筋工人,在建筑工地绑钢筋期间不慎掉落地沟,造成九级伤残。住院期间,建筑项目承办人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了刘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5.7万余元。因后续治疗等赔偿事宜原告与两名被告协商未果,并因需要进行二次手术治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经济赔偿及时到位,办案人郜鑫杰追加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经过二次开庭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查清了案件事实,厘清了双方责任。但考虑刘某二次手术在即,家庭经济状况一般,迫切需要手术费用,办案人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为此,办案人郜鑫杰将疏导调解作为结案的首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析法明理,使李某某等被告人在情感上对原告刘某非常同情。最终,被告李某某与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决定,由李某某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赔付刘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
在办案人的不懈努力和悉心调解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某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12万赔偿款,保证了原告刘某能够安心进行身体康复和后续治疗,一起涉及农民工赔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