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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办理流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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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0-18 09:14:39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蛟河市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我院执行网络拍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根据最高院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网络拍卖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案法官在最高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拟拍卖物品基本信息。

  (二)网拍人员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三)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四)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五)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六)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七)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八)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拍卖不动产时,我院与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流程如下:

  (一)前期调查。法院提供需要调查的房屋地理位置,包括小区名称、栋号、单元号、房间号,确保信息详实准确。公司指派人员前往法院提供地点,采用蹲守、上门、询问、拍照、录像等方式,向法院反馈房屋是否有人员居住,并提供证据材料。

  (二)事先预判。法院根据前期公司反馈,确定该房屋是否进行网拍。若无人居住,符合网拍条件则进入网拍程序;若有人居住,法院则相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待处理结束后再确定是否进入网拍。公司配合法院作出预判,并根据法院要求相应做好配合。

  (三)实地勘察。法院依据前期预判结果,出具《勘察授权手续》。公司指派专人勘察,采用拍照、录像、笔录等方式全方位存留预拍房屋的数据及资料。实地勘察房源后,绘制小区平面图和户型图,详尽介绍小区位置及规划配套情况,方便竞拍者网上竞拍。

  (四)房屋展示。法院依据执行调查情况,提供预拍房屋是否有抵押、租赁等权利负担情况,并出具证明材料、公司根据勘察资料,结合法院材料,用图片、文字、视频等多种形式,制作该预拍房屋的立体、全景宣传资料,应体现专业性,力求实用与宣传效果的统一。要在宣传资料上预料公司接受咨询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宣传资料制作成型后交法院审核、签字后,方可登录并发布在司法拍卖网。

  (五)咨询看房。法院出具房屋咨询授权书。公司为买家提供拍卖房屋的产权现状介绍、瑕疵示明、竞拍规则指导、拍卖流程解答等服务。并派员陪同竟买者看房。

  (六)网上拍卖。法院依据网拍相关法律,确定网拍价格、次数。公司配合法院进行网拍,主要做好两件工作:一是税费核算,为买家提供房屋的税费核实、税费精算,保证客户成交房款的上限等。二是金融贷款,为买家提供一次性购买该拍卖房屋的资金担保,提供抵押贷款服务并协助办理相应手续。

  (七)过户办证。法院出具解除查封手续,提供确权裁定书,并协助解除查封。公司协助买家取得拍卖成交法律文书,办理解除查封、房产过户、税费缴纳等。

  第五条 网络司法拍卖确定的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与价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竟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竟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第七条 网络司法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第八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九条 网络司法拍卖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被执行人应当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

  人民法院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保证金数额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

  第十三条 竟买人在拍卖竟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竟买资格。

  第十四条 优先购买权人经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竟买资格以及优先竟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竟买代码参与竟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法院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五条 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法院确定。竟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第十六条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第十七条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第十八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竟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竟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

  第十九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十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指定账户。

  第二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二条 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

  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第二十四条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竟买人利益的;

  (三)竟买人之间,竟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竟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竟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被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支持,但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蛟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