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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法院探索推行当事人
庭前“如实陈述保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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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瑞刚  发布时间:2017-05-09 13:27:32 打印 字号: | |
  “在此郑重地做出承诺:我保证所陈述的内容都是客观的、真实的、完整的……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良心的谴责与法律的制裁……”从5月8日开始,蛟河市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团队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探索推行“如实陈述保证制度”,即要求当事人在庭审准备阶段宣读“如实陈述承诺书”并签字,经过试行取得了预期的良好效果。

  当前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现象时有发生,不但扰乱了审判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通过推行当事人“如实陈述保证制度”,双方当事人在当庭宣读承诺书后,对待法庭提问思考时间明显增多,信口开河情况明显减少,能够更加遵守庭审纪律。特别是给当事人在虚假陈述过程中施加了心里压力,确保当事人诚信诉讼。如在审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原告在庭审前明确表示其起诉状中记载的事实与事实完全一致,而在原告自行宣读承诺书并签字后,在到庭的被告(共三名被告,其一仅有一名被告到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在法庭提问过程中,原告主动更改了其主张的事实,将工作起始时间由2006年变更为2007年,直接导致了其主张的工资中的2006年的工资无法得到法庭支持。

  推行当事人庭前“如实陈述保证制度”,目的是引导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遵守诉讼秩序,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确保每一起案件达到公平公正的办案目标。
责任编辑:齐麟